招商引资

孝感市招商政策(2017)

2017-08-03 10:40:44 mishuchu

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十条措施(暂 行)

    一、项目用地支持

对我市确定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实际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根据经济贡献和科技含量,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价款50%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固定资产投入补助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实际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投资强度,按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重资产建设支持

鼓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为龙头工业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的工业企业,实现合同年度经济效益的,租赁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第五年按租金的50%收取;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予以同等补助。

五、物流成本补助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实现年上缴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六、经济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年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引进企业高管奖励

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在本市缴税的,五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予以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八、外资企业落户奖励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九、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5000万元以下的,按到资额的1‰给予招商引进中介人进行奖励;实际到资5000万元到1亿元的,按到资额的3‰进行奖励;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的,按到资额的4‰进行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且实际到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到资额的6‰进行奖励。以上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固定资产实际到资,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所确认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认定。

十、优化项目服务

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由政府购买服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属于市本级收入的五年内全免。

市人民政府设立10亿元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我市各类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涉及的各类审批手续,除国家、省明文规定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对属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一切相关手续,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招商部门负责全程代办。

以上措施由市商务局(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

(暂 行)

 

    一、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2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对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3%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上述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鼓励停产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支持重资产技改

鼓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为龙头工业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进行技改扩能的,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第五年按租金的50%收取;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予以同等补助。

四、支持产业联动发展

鼓励全市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购买市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等生产设备,当年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及税收同比正增长的,按照当年购买总额的5%给予市内买方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服务于本市制造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联盟和技术联盟,经认定后每年给予30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五、支持企业争取项目资金

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分别按照支持金额的30%、2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六、奖励高管人才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在本市缴税的,五年内按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给予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七、培植行业“隐形冠军”

被国家、省级权威机构评定为行业领军企业,被工信部公告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经信委公告认定为“隐形冠军”的示范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以上措施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和军民融合

产业发展的七条措施(暂行)

    对到我市投资的新能源汽车和军民融合产业项目,除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等普惠性政策外,另外享受本政策。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

对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投产后一次性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政府可出资帮助企业代购生产设备,并由企业分期回购。

将我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本市政府采购目录。对采购本地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营运单位和个人,每辆给予采购额5%的补助。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配套项目

对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经认定纳入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电”(电池、电机、电控及相关管理系统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地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本地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20%以上的,第一年给予50万元奖励,此后每年在上年度基础上,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军民融合企业落户

对新注册的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户的资金奖励。

四、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扩能

对新建、扩建的军民融合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成功参与改组改制的军转民企业,按实际出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六、支持军民融合企业资质认证

鼓励军工民口企业和地方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认证工作,每获“一证”奖励企业10万元。

七、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成果转化

对军民融合企业在我市独立或联合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按其当年在本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的标准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以上措施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  (暂 行)

一、总部落户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大企业、大集团(房地产除外)到孝感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孝感市的总部性企业,除享受普惠性优惠政策外,租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助;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款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以上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品牌创建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三、总部迁移奖励

对总部不在孝感的有税源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我市或将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改组为独立法人公司,以及对我市具有总部经济特点的跨区域经营企业,采取由总部统一销售外地分公司产品的方式增加我市税收的,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按其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四、楼宇经济奖励

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以上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