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浙江省湖北商会章程

2017-09-20 16:13:14 mishuchu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ejiang,英文缩写:HCCZ。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湖北籍在浙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遵循章程,崇尚道德,自律自强,信用至上,团结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法维权,全心全意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国家服务,积极实施经济强会、服务发展”的建会理念。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浙江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413号中元溪谷3幢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政策咨询  调查掌握会员发展动态,建立会员企业档案,针对会员企业现状,提供定向化、定制化、个性化服务。积极研究国家、地方政策,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经济、技术、管理、投资的资讯,通过会网、会刊、公众号、微信等商会自媒体发布经贸信息。

(二)搭建商会平台,开展交流合作  利用现代科技和方法,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交流、合作、培训、学习、商务考察活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加强同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湖北商会和兄弟商会之间的互动、联动机制,搭建好互相对接交流平台,建立政府与商会、商会与商会、楚商与浙商、国内与国外湖北商会的互访机制,提升会员素质和企业品质,全力打造品牌商会,提升本会影响力。

(三)加强政商合作,维护合法权益  利用顾问团队的影响力和法律人才队伍加强与各地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坚决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依法保护会员合法经营活动。

(四)整合优势资源,积极排忧解难  根据需要,组织在浙湖北籍领导,大学教授,技术、金融专家,知名企业家为本会会员开展咨询服务,宣传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湖北商会“后备人才”、“青年人才智库”、“专家智库”,为在浙湖北企业提供人才服务。

(五)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造血功能  以《章程》为核心,开展商会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各类人员职责,提高秘书处的办事能力,不断提升商会的造血功能。为商会会员企业、在浙湖北乡亲及学子提供创业发展、投融资、生活帮扶、慈善公益、突发性事件等对接、联系和服务。

(六)关心会员生活,倡导乡情联谊  以乡情为本,以文化为魂,加强楚商文化建设,定期组织会员外出参观、考察、联谊、旅游,组织有情趣的文化体育运动。做好中国传统节日庆典活动,打造温馨的“楚商之家”,建立学习型、创新型、联动型、包容型商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即企业与商会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湖北籍在浙江工商企业(含注册工商户)及浙江各地市湖北商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和相关证照、资料;

(二)商会秘书处审查,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享受本会提供、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福利政策;

(五)对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拥有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程序到位。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交易与活动;

(四)承担、完成本会适时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积极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根据情况交回会员证牌;不论企业会员还是团体会员如不履行义务,长期不参加本商会活动,三个月不交纳会费,均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档案和名册,并根据会员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和工作职能;
(三)决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重大专项报告;

(五)讨论、决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决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修改事宜;

(六)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七)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除杭州湖北商会会员全部参会外,其他在浙各地市湖北商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按20比例的参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20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明确提前或延期的具体时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行使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专项事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取消会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本会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杭州湖北商会外,其他在浙各地市湖北商会(团体会员)按20比例的理事代表参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组建党组织,建立团的联系机制,设立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杭州湖北商会副会长,执行秘书长、监事长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由轮值执行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超过三分之一副会长以上人员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业务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会会员企业中有较大规模、有相对可观的营业额和税收、有自主科技和发明专利、有一定经济实力、在行业中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并信誉好;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帮扶其他会员和乡亲,维

护本会利益;

(五)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乐于奉献和帮扶其他会员、乡亲;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和秘书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监督和签署本会财务相关文件;

(四)提名、组织、考核秘书长、副会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协助会长监督审查本会财务管理情况,确保本会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三)负责会长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编制、组织实施本会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执行;

(二)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

作人员的聘用,须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除杭州湖北商会监事全部参会外,其他在浙各地市湖北商会(团体会员)根据自身需求可推选一名监事代表参与,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6-13名,监事在理事(含理事)以下会员中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活动;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监督检查本会财务管理和会计资料;

(六)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七)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本会会员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监督其执行。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会长办公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收入;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法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民间组织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月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7年3月19日经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