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北商会理事会议制度
2017-06-12 14:05:33
mishuchu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根据《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湖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员为在浙各地市湖北商会(团体会员)理事代表、杭州湖北商会理事以上人员等组成。参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杭州湖北商会外,其他在浙各地市湖北商会(团体会员)理事代表按20%比例参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即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理事代表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