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浙江省湖北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17-06-12 14:02:07 mishuchu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湖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除杭州湖北商会会员全部参会外,其他在浙各地市湖北商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按20%的比例参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20%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企业会员整体数量在3000家以上的,比例视情况而定,但会员代表大会(及年会、庆典会)的最大规模不得超过1000人。会员代表各地市湖北商会按比例自主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与本会章程相对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明确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2/3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达到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本会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