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北商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商会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设施、价值较大的办公用品、运输设备、工具及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三年以下,不具生产性,原值未超过一定金额者(2000元)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理
固定资产由商会综合管理员制定“固定资产登记卡”进行管理,并按资产类别,分别由各有直接关系的使用者负责,其管理及保养维护均由使用者负责。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由综合管理员会同会计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 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 盘点
固定资产使用者应会同管理员每年盘点一次。并根据增减情况核对盘存。
第八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综合管理员应即会同会计员确定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等情况,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会计员应每月与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应由管理员会同会计员予以估价,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的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秘书处综合管理员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 保险
固定资产价值特别巨大的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财产保险。
第十四条 资产移转处理
固定资产在商会内部相互拨转时,应由使用者拟具“固定资产移转报告”,综合管理员签字后,移入所需部门,管理员应将报告留存,并在“固定资产登记卡”上注明。
第十五条 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因故须送外维修时,也应于送修时拟具“固定资产移转维修报告”,由管理员签字后方可交承运商运同物品出门,管理员应即将此情况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并监督维修,及时送回。
第十六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员应先会同会计员签字后按序呈会长或秘书长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员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门应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减损处理
固定资产因减损拟报废,应由使用者拟具《固定资产减损报告》,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员及会计员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会长或秘书长,经核准后,管理员应即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并交会计员凭报告减损资产,或办理抵押权变更及解除财产保险等手续。
第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至少每三个月应将使用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报废处理,并拟具《闲置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报告》,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会长或秘书长,经核定标售价格后,由管理员按《闲置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报告》所列经批示计售的价格进行出售或由废品回收部门回收,并即将此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情况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制度经第一届一次会长办公会通过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