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浙江省湖北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7-06-12 14:44:19 mishuchu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浙江省湖北商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据专业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按有关法规:分会主要有两类:一是以行业为主导建立的分会,二是以行政区划为主导建立的分会。根据实际,本会支持以行业为主导的分会建立;以行政区划为主导的分会在确需要成立的条件下,需在本会或本会团体会员的指导、管理下建立。团体会员商会下属分会和机构由各商会自行管理,本会不负责各团体会员商会的相关管理工作。

对已经成立的以湖北地市、县市区为行政区划的地市商会、县市区湖北商会,本会本着携手抱团、融合发展的原则,促其合并和联席,形成一盘棋与整体抱团发展的在浙楚商新形象。

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湖北商会XX行业分会及女企业家、青年企业家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同乡),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行业和产业链的发展,增强商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为规范,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商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在本会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办法、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程,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一年不开展活动的,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秘书处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则还须进行审计。审计后方可注销。

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本会秘书处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须在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经本会秘书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系本会缴费和盖章推荐在册会员,不另收取会员费。分会运营中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社会赞助、捐赠及个人、企业自愿承担等。

分支机构所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应在本会副会长以上人员中产生,副会长应在本会团体会员常务理事以上人员中产生,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长的候选人,经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可以聘任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本会会秘书处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

分支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办理登记,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举办的各种重大活动应当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其中重大活动,应经本会秘书处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十六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经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依考核结果对分支机构予以表彰或者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一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解释。